凯南物流用户协议

  1. 托运人下单时应准确填写信息,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、价值等必要信息;托运人应对所托货物按照行业标准妥善包装,使其适合运输。
  2. 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,托运人应在交货前自行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,并附有效凭证。
  3. 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,因违背此约定给承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。
  4. 对已接受委托,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、合法运送的物品(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、违禁品),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,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  5. 货运价格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。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偏远郊区乡镇送货费、政府规费以及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费用。
  6. 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,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。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,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,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。
  7.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任何服务费用。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,托运人须支付费用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费用(如退货费等)。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,承运人可以对承运货物行使处置权、留置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,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。
  8. 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,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、短缺、灭失、污染,承运人负赔偿责任。
  9. 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,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。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,发生货物丢损的,保险公司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赔偿:货物全部灭失,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;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,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,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。当声明价值高于货物实际价值的,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计算。(具体方案参照站内公布的理赔服务条款)
  10. 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,承运人按照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进行赔偿,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,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。
  11. 承运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:
  12. 以下物品不予托运:发票、有价证券、国家禁运的刊物、首饰、护照、私人证件、单证、合同、现金、私人信函、毒品、珠宝、玉器、古玩、字画、邮票、艺术品、稀有金属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、易燃易爆品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禁止或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。
  13. 货运时效一般参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,承运人将尽合理努力运送货物,但时效并不具有约束力,承运人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。
  14. 凡因本协议导致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,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,协商或调解不成,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15. 托运人接受承运人通过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传输正式运输协议单,承运人认可电子版运输协议单或复印件的法律效力。